白某景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柴 时间:2021-11-18
白某景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范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豫0926民初2857号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3日
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926民初2857号
原告:白某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治臣,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程苗,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白某景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坤、刘丹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治臣、骆程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差额资金22424.64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面积差额返还时止);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14076.95元(按照原告已付购房款35503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时止,现暂计至2020年6月1日);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范县某城房屋,建筑面积119.06平方米,单价2982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55039元。被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后2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由于被告延迟办理登记备案,导致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月2日原告缴纳房屋契税,完税证明显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11.54平方米,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7.52平方米,根据合同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房款22424.64元及利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诉请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需双方互相配合,原告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契税,直接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权属证书目的是规避其纳税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逾期办证并未约定违约金,另原告陈述涉案房产交付时间为2015年,在长达5年时间内,并未向被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该诉请现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购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无法明确房屋产权面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面积差额资金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契税缴纳凭证、范县相关部门关于问题楼盘信访突出问题化解攻坚专项小组出具的各项文件以及被告每幢楼的不动产权证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濮阳市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系由被告进行委托,在作出结论后其一直未提出异议,且原告所缴纳的房屋契税与该报告载明的房屋面积相一致,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及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楼盘化解攻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该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及时履行了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应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某城的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9.06平方米,每平方米2982元,房屋总价款355039元;合同第五条:“……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单价据实调整,于出卖人通知期限内办理多退少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另查明,2015年6月,被告委托濮阳市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其开发建设楼盘进行测绘,同年8月某公司出具房地产测绘报告,原告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1.54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相差7.52平方米。2020年1月2日,原告缴纳了房屋契税4989.18元。
又查明,因未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涉案楼盘小区业主一直进行信访反映,政府相关部门于2019年出具文件,对该小区楼盘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作出决定。后范县国土资源局为涉案房产所在的楼栋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景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被告作为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单价据实调整,于出卖人通知期限内办理多退少补,濮阳市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确定了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且原告按照该报告载明的数据缴纳了契税,故对被告辩称该测绘报告不是最终房屋面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房屋面积差额22424.64元。原告请求的房屋面积差价利息,因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被告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且该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根据合同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协商处理。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但需双方相互配合,由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其义务,致使权属证书至今未能办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1月29日起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涉案楼盘业主因办证问题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信访,可证明其一直在主张权利,该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违约金应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原告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白某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某景房屋面积差价款22424.64元;
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景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购房款355039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9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白某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道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