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信息处理费防滥用申请权,也要防成为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28

近日,福建莆田一位拆迁户陈女士向区政府申请公开拆迁补偿情况,被告知该政府信息材料共计3182页,需缴纳超12万元的信息处理费,引发社会关注。

澎湃新闻检索公开报道发现,上述情况并不是个例。

2023年9月,浙江杭州萧山区一位市民就收到该区南阳街道办通知,称其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缴纳两万四千多元“信息处理费”才能提供,逾期不缴费则视为放弃申请。

2021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居民李寿国向所在街道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鲍山街道办称,若李寿国需要打印相关的4000页公开信息材料,需要支付15.47万元的费用。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第一句话修订前的条例就有,第二句话是新加的,确立了信息公开收费的场景。

多位法学界人士指出,“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界定不清楚,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收费权利,把收取信息处理费变成不予公开的工具来用,使得信息处理费反而成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信息处理费”出台初衷系遏制滥用申请权

因为修路,前文提及的莆田拆迁户陈女士家一处祖宅、四处房屋被强拆,涉及到巨额赔偿。目前,她已对5次强拆进行了诉讼及行政复议,其中两次强拆被认定为政府行为违法,另外3次还在诉讼中。

陈女士对澎湃新闻表示,在这过程中,她听说政府拆迁补偿方案并不一样,向有关部门询问未果,便申请了信息公开,要求当地政府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各个被征收人丈量评估情况、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等),没想到被要求收取超12万的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是2019年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产物。背景之一是,以往个别申请人动辄提出成百上千条申请,被行政机关认为是滥用权利,增大了行政机关的负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设置该费用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

2008年5月1日,我国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为公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由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较低,少数申请人多次、反复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也引发了争议。

曾参与首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工作的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研究员曾对媒体表示,实践中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现象表现为极少数当事人故意一人多诉、多人一诉和多人多诉,有时几十甚至数百人针对同一机关分别提出相同的申请,得到答复后再分别向法院起诉,个别人还故意在不同时间段起诉。

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解读中提到,该办法将规范、约束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出台《管理办法》不是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增加政府收入,而是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少数人滥用权利问题确立制度调节手段,有效引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

“天价收费”合理么?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3个案例中,涉事政府机关均提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该条款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为: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卢义杰认为,所谓“天价收费”是否合理,要结合具体个案而定,一是考察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这亦是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前提,但所谓合理范围,目前并无法律规定,通常可参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门槛,也就是“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的,不收费”等等。

二是考察行政机关是否合法行政。信息处理费收取的目的只能是引导公民合理行使权利,而不能是以天价费用吓退公民行使合法权利。如果申请内容本身就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项目,则行政机关收费行为明显不妥。

三是考察是否合理行政。即使申请达到一定数量、频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可以”收取,而不是“应当”收取,因此,行政机关应善意对待公民合法权利,对于确有知情必要、略微超过收费门槛的申请,不宜动辄高收费,增加公民维权成本,否则易使行政机关陷入道德风险,难以让人完全信服。

警惕滥用收费权阻拦信息公开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上述莆田案件中的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各个被征收人补偿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货币补偿金额、安置时间)”属于分户补偿情况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据该规定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如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主动公开公示,阳光征收。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据此,政府机关公开各被征收人的分户补偿信息,也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梁宏刚认为,要注意信息公开申请权可能被少部分人滥用,同时更应该警惕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收费权以达到阻扰信息公开的目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身界定不清楚,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收费权利,把收取信息处理费变成不予公开的工具来用。实践中还是要防止由于这些概念不清,导致信息处理费成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王锡锌建议,第一,要对“数量频次明显不合理”做出更加清楚、可预测、可操作的细化规则。如果没有这个规则,实践中裁量权太大,容易暗箱操作,收费规定可能成为拒绝公开信息的法宝。第二,一旦收费过程产生争议,要有沟通、梳理的互动机制。行政机关提供数百页资料,申请人可能只需要几页核心部分。有了互动机制,申请人可以提出更明确的申请,行政机关的打印量也不会过多。

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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