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违法解除被判赔,薛金丹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全面胜诉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8-26
近日,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薛金丹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向被告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本案中,王女士于2019年6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25年6月的劳动合同。2025年4月30日,该公司以“业务经营进行重大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王女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王女士认为该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王女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的请求。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支付该差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先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方可解除。该公司虽主张曾向王女士提供集团其他子公司的面试机会,但法院指出,提供面试信息并非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且该公司未能就其主张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交充足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差额。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薛金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代理了本案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程序。薛律师围绕“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协商变更义务”两大核心问题,系统梳理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在仲裁阶段即成功获得有利裁决,并在后续诉讼中有效应对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主张。本案的胜诉再次表明,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同时满足“客观情况确实发生重大变化”和“已履行协商变更程序”两项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未能举证证明的,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等领域持续深耕,以专业、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如您遇到类似法律难题,欢迎关注本公众号获取更多资讯。
热线:010-65186608 
CONT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