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纠纷案件:李某平V李某琪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柴 时间:2021-11-1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民初21363号

原告:李某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乐胜,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琪,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李某琪之女),女。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受理原告李某平与被告李某文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文于2021年10月5日死亡,本院依法追加李某文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琪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乐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李某平所有。事实和理由:一、李某文未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李某平名下,构成违约。双方于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李某文应配合李某平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是李某文一直不予配合,且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构成违约;二、李某平与李某文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李某平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1、李某平是涉案房屋实际出资人;2、李某平购房后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3、购房的原始资料均在李某平手中,李某平提交的相关资料均可证明李某平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三、李某平与李某文签订的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协议书签订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签订合同的基本形式要件;四、现李某文已去世,李某文的另一继承人李某琪放弃对案涉房屋继承权,也不参加诉讼,所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李某平一人。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李某琪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对***号房屋的继承权,不参加本案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某堂与李某洁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分别为:长女李某文、次女李某平、三女李某琪。李某堂于1959年死亡,李某洁于1981年死亡。李某文与王某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78年6月12日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之后李某文未再婚,亦未生育子女。李某文于2021年10月5日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文名下。

审理中,李某平主张其与李某文之间就****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并据此要求李某文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李某文不认可与李某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同意李某平的诉讼请求。李某文死亡后,本院依法追加李某文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琪参加诉讼。李某琪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对李某文名下****房屋的继承,不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中,经李某平申请,本院对****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李某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房屋登记在李某文名下,属于李某文的财产。李某文生前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留有遗嘱,故李某文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李某文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李某文的法定继承人应为李某平与李某琪。李某文去世后,****房屋即属于李某平与李某琪共同共有。由于李某琪已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故****房屋应属于李某平一人所有。因此,即便李某平与李某文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该借名买房关系也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综上所述,****房屋应属于李某平所有,李某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李某平所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李某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