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梁言 | 全流程完整案例解析加盟被骗后怎样打赢官司(二)

来源:天斗律所 作者:天斗律所 时间:2021-02-02

很多网友都有被加盟总公司骗的经历,在这些人当中只有一部分能追回被骗的钱财,但是绝大部分朋友最后的结局都是维权失败分文未得。这是为什么呢?

昨天,专注于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梁宏刚律师就来为大家分享了一个真实案例的前半部分,杨先生的维权之路可真是一波三折,今天的故事里总部在诉前阶段又要耍什么花招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Part 04并不适用违约责任

“针对此案,是依据什么提起诉讼呢?”我问自己。

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该案肯定从契约角度分析。关于合同,在法律上有多种救济措施,杨先生可以提违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甚至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是以不同理由提起诉讼,其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难度也不一样,其判决也不一样。哪一种最能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就用哪一种救济措施。

如果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显然对杨先生十分不利,首先,这份合同是对方制定的,关于自己的责任规定的很少,其次,对方也没有违约,而合同中的条款主要是为制约加盟商退出,除非你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进而承担很重责任。在此进一步说明,限于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很多加盟商总是从违约角度考虑,一旦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主动放弃了诉讼,其实对于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有很多救济措施,而不仅仅是违约。

杨先生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总部公司并没有按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杨先生披露相关信息,比如其直营店的分布情况,其商标是否注册的情况等等。但是如果杨先生以此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律依据的话,他虽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他的其他损失,难以得到最全面的保护。

杨先生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通过上面分析,总部公司并没有直营店,而且开业还不到两年,还没有注册商标,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总部根本不据有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杨先生和总部之间的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总部公司是在《特许经营条例》生效之前就已开展特许经营,而且杨先生和总部签订合同的时间在2008年3月份,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08年5月份之前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可以没有直营店,也可以经营时间不足1年。因此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其理由仍然不很充分。

杨先生还可以以总部隐瞒重大事实,对其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经过我仔细分析,总部对杨先生的欺诈有三个方面:宣传上面的欺诈、产品的欺诈、隐瞒重大事实。在宣传上的欺诈问题比较突出,上面已经分析过,无论是总部的网站上,还是宣传手册上,总部夸大利润,虚构事实,严重误导杨先生的意愿,致使其加盟;在产品上面,也有不容质疑的事实,对方将伪劣的奥运特许商品,未经授权就提供给杨先生;将一些三无产品、粗制滥造的产品提给杨先生,这些产品都无法销售,这显然是一种欺诈;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总部应当披露相关信息,而没有披露,实际上就是隐瞒了重大事实真相,以致误导了杨先生加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杨先生的其他损失也可以要求总部给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经营加盟店,必然要租赁店铺,并装修,装潢,因此总部利用欺诈手段使杨先生签订加盟合同与杨先生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总部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过我的解释,杨先生同意我的诉讼策略,决定委托我诉讼,并当场签订委托协议书,同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剩下的事情就是律师的工作了,我将尽快做好诉讼准备,尽早为杨先生挽回损失。

Part 05总部主动和解

“梁律师,总部打电话让我过去谈谈,你看该怎么办?”有一天,杨先生打电话给我。

办完委托手续后,我尽快着手诉讼工作。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档案信息;然后查询被告商标的注册情况;整理证据材料,并起草起诉状。经过和杨先生协商,我们提起的诉讼请求共有四项:

第一、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终端产品销售合同书》;第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加盟费)9800元和货款3500元;第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2621元第四、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立案半个月后,法院电话告知开庭日期,接着被告(总部)就给杨先生打电话,约他到公司去谈谈。我知道肯定是总部打算私下和解,我告诉杨先生尽管去谈,不要和他们争执,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只要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就答应和解,并撤诉,否则暂时不要答应他们,回来后我们再商议。

第二天上午,杨先生去被告公司商谈,不到10点,杨先生打电话告诉我:“他们一点诚意也没有!”据杨先生讲,双方仅谈了不到五分钟,他仅见到被告的业务经理,他们让杨先生撤诉,答应返还杨先生加盟费,但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傲慢。杨先生直接回绝他们的和解方案,表示一定会诉讼到底,彻底揭露他们骗子的面目!

我很理解杨先生的心情,作为总部他们实际上采取了杀鸡取卵的欺诈手段,为了从加盟商那骗取仅万元左右的加盟费或保证金,却导致加盟商损失数倍加盟费的损失,而且这些钱大都是他们辛苦打工或者多年积蓄而来的,而当得知自己所加盟的项目其实仅仅是套取钱财骗局,这种精神上的伤害令他们更为痛苦!

我对杨先生讲,我们第一个诉讼请求已经达到:要求被告返还加盟费。我们可以将双方这次和解的情况告诉法官,这样法官心中有数。而且开庭后,法官会主持调解,赔偿数额应该不会低于加盟费,即使判决,法院也会支持返还加盟费。虽然被告不够诚意,但是通过诉讼我们已经使他退步。我也清楚,被告之所以有恃无恐,就是因为他们以为自己的合同无懈可击,但是他们想错了,再完美的骗局最终也会被揭穿!

(未完待续)

小编说:杨先生最终赢得了诉讼,除了律师的努力,法官的公正以外,杨先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也是本案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杨先生虽然被骗,但是他保留了加盟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所以原告的证据充分,再一点,杨先生能够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其赢得了时间,最终能够胜诉并挽回损失。其实,诉讼并非想象那样复杂!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