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梁言 | 全流程完整案例解析加盟被骗后怎样打赢官司(三)

来源:天斗律所 作者:天斗律所 时间:2021-02-02

导语

很多网友都有被加盟总公司骗的经历,在这些人当中只有一部分能追回被骗的钱财,但是绝大部分朋友最后的结局都是维权失败分文未得。这是为什么呢?

前两天,专注于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梁宏刚律师为大家分享了一个维权的真实案例,今天这个故事终于要大结局啦~让我们来看看最终杨先生是怎样维权成功的吧~

Part 06第一次开庭

“杨先生,明天上午9点在34法庭开庭,不要迟到!”我给杨先生打电话叮嘱他别忘了开庭。

终于到了对簿公堂的时侯了。第二天一大早,我们提前半小时到达法庭,被告仅委托一名律师出庭。因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仅有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法官按照审判程序依法公开审理。

首先我代表杨先生宣读起诉状,并进行举证。我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是适格的主体,并同时证明被告的欺诈性。被告在宣传资料上宣称自己成立于2003年,然而根据营业执照登记日期,被告仅成立于2007年。

第二份证据:合同书,证明被告收取了杨先生的加盟费9800元。

第三份证据:出货单,证明被告发给原告的大都是劣质产品。

第四份证据:部分劣质产品,含有三无产品,奥运特许产品,其他伪劣产品,证明被告在产品上存在欺诈性。

第五份证据:加盟费收据。被告收取了原告9800元服务费(加盟费),然而被告并没有支付对价的特许经营资源,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第六份证据:宣传手册,被告利用宣传手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原告加盟,签订合同,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七份、第八、第九份证据,被告的开店手册,员工手册,授权书。证明被告实际上是开展特许经营,然而被告并无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没有注册商标,没有直营店,因此对原告构成了欺诈。

第十份证据,某网站关于被告欺诈加盟商的报道,进一步证明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份证据,证明杨先生因加盟而开店,租赁房屋、所遭受的损失。总额为33375元。

第十六、十七、十八份证据,被告装修,装潢、购买货架的费用,证明原告因为被告的欺诈,误导签订了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份证据,货物运输单据,原告将部分伪劣产品发还被告的费用,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被告律师针对我方的证据,能否认的绝不认可,一口咬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销售合同书,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对我方提交的劣质产品,更是不予承认,辩称不是其生产的,但是被告律师承认出货单是被告的。其实出货单和产品是相对应的,而且出货单上面明确注明了“福娃挂件”等名称;特别是对自己制作“精美”的宣传手册,被告更是极力反对;对于杨先生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询问被告律师,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许经营资质文件,被告律师否认双方是特许经营关系,直接表示不提交。因为被告律师否认宣传司手册是被告制作的,法官要求其提交自己的宣传手册。同时法官表示,原告也可以提交证据进一步举证。

休庭,一周后再开庭。

庭后,杨先生小心问我,案子会不会输?我微笑告诉他,在法庭上,律师一般都会尽量找对方的证据瑕疵,进而否认证据的效力,这只是一庭审种策略。有些证据否认不了的,比如他们的产品,上面既有他们的标志,又和出货单相互印证,法官肯定会认可这份证据;对于房屋租金,我们有合同,有收据,有发票,证据与本案有无关联性,需要法官的裁量,而不是律师简单否认的。关于宣传手册,上面有被告的大量信息,一般也否认不了。但是为了稳妥起见,我建议杨先生再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做一次公证,佐证宣传手册的内容,杨先生采纳我的意见,事不宜迟,为了防止被告关闭网站,我们直接奔往最近的公证处,对被告的网站宣传又做了一份公证。

然后,我们静等下次的开庭。

Part 07最终的判决

“梁律师,明天上午10点在35法庭开庭。”法院书记员打电话通知我。

第二天上午,我和杨先生准时到法庭,被告委托一名律师出庭。

开庭后,出现了戏剧一幕,我还没有出示网站公证书,被告律师直接认可了我方提交的宣传手册,承认是被告制作的。如此以来,我们更加释怀了,另外,网站公证书更加证明被告虚假宣传的事实。

被告又补充了两份证据。一份是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信息,证明被告在商务部已经备案,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我认为该证据提交日期晚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日期,不能排除被告欺诈原告的事实;同时,被告还有一个招商项目,该备案信息不能说明被告对其超市连锁项目进行了备案。另一份是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被告试图证明即使违反了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是必然无效,但是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合同,而不是主张合同无效,另外该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证据。

接下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我结合证据从三个方面综合论证被告具有欺诈性的情节,特别是对被告认可的部份证据,我认为已足以证明被告夸大利润、虚假宣传,利用欺骗和隐瞒重要事实手段和原告签订合同,以致原告造成很大损失的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当撤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律师仍然强调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其宣传手册不是合同一部分;宣传手册中关于利润的计算数据,仅供参考使用,而不是对原告的承诺,因此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销售合同,被告没有向原告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被告也没有向原告隐瞒重要事实;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其装修,装潢的照片,被告也没有强制要求原告统一标准进行装修,装潢,因此原告的装修,装潢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开始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询问我方是否同意调解,我用征询的眼光看了杨先生一眼,杨先生十分坚定说不同意!因杨先生不同意,法官也不再询问被告的意见,直接宣布退庭,择日宣判。

杨先生对被告的行为相当生气,已不再同意与其调解了,不过最后的结果证明杨先生是对的,一个月后,杨先生从法院领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法院不但判决撤销合同,而且还判决被告退还杨先生加盟费,并赔偿经济损失,总额达到5万元,几乎是完胜。虽然被告还声称要上诉,但是最终也没上诉,被告知趣的选择了赔偿杨先生的损失,此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全文完)

小编说:杨先生最终赢得了诉讼,除了律师的努力,法官的公正以外,杨先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也是本案胜诉的重要因素之一。杨先生虽然被骗,但是他保留了加盟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所以原告的证据充分,再一点,杨先生能够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为其赢得了时间,最终能够胜诉并挽回损失。其实,诉讼并非想象那样复杂!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