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更要防控刑事犯罪

来源:天斗律所 作者:天斗律所 时间:2021-02-02

当前,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坚决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然而,在此“非常时期”,却有民众借机造谣滋事、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更有甚者,贪污、侵占赈灾款物。这些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造谣传谣、擅自封路、发国难财、拒绝隔离、瞒报疫情等行为可能会涉嫌什么犯罪,法律又将如何处罚?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针对湖北武汉等地封城的情况,关于“恶意逃离”,重点在于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恶意逃离”是指明知其存在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却不及时就医、主动隔离,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可能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四)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最高判刑死刑。当前,很多地方进行“封村、封路”,但请合理选择防护措施,千万不要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头或泥土,此种方法不仅导致救护车进不去,急危重症患者出不来。如遇突发情况阻碍救援车出入,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六、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比如有的不法商贩些回收使用过的口罩再次销售;有的商贩兜售黑心“口罩”,不仅没有预防消毒功能,而且因其间夹杂劣质碎纱有损人体健康;有的无业人员用非法购得的“次钠”(次氯酸钠) 溶液,兑水后谎称“84 消毒液”出售。个别单位甚至谎称“进口流感疫苗”,盗用上级卫生部门名义要求学校和群众注射……则有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十、十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二、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三、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受疫情的影响,口罩成了今年春节最受欢迎的年货,多地出现“一罩难求”的局面,个别地区口罩价格一路飙升。更有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特效药”,声称对非冠病毒具有治疗效果,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 、夸大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骗广大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有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十五、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六、十七、十八)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针对网传有患者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情况,如确认患者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如果利用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敲诈他人钱财,则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不要轻信小道消息,以官方发布的消息为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未经核实真假的消息请勿随意发布或转发,珍爱智商,远离谣言。 (二十、二十一)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三十、三十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十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占乐胜 律师)